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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冷冻肉114.94吨 罚没5000多万 法院判决维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2 00:25:25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364    评论:0
导读

2022年4月7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冷冻猪肉(含猪骨)114.94吨,没收违法所得294.82万元,并处罚款5439.78万元,罚没款共计5734.6万元。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2022年4月7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冷冻猪肉(含猪骨)114.94吨,没收违法所得294.82万元,并处罚款5439.78万元,罚没款共计5734.6万元。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2021年4月29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当日对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共计购入51批次进口冷冻猪肉,期间,当事人对进口冷冻猪肉进行分割作业,在对产品进行包装时,在其订制的“凯威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当事人包装日当天或次日,而非进口冷冻猪肉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原生产国生产日期,当事人刻意抹除进口冷冻猪肉的真实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向当地畜牧水产部门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关问题线索已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置),将进口冷冻猪肉冒充成标注生产日期屠宰的国产冷冻猪肉上市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129.3吨,销售额为294.82万元,库存涉案产品114.94吨,库存涉案产品货值249.16万元,当事人违法产品货值总金额为543.9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1年7月17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疫情期间,进口冷链食品应当严格管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经营数额巨大。益阳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没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先后经历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由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予以维持,彰显了党和政府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市场监管部门还通过召开“行纪刑”联席会,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相关案件线索,体现了“行纪刑”衔接的工作要求。该案是益阳市食品安全领域近年罚没金额最大的案件。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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