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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委托企业作为经销企业,可以不对受托方企业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示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5 10:07:43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19    评论:0
导读

关于咨询:委托企业作为经销企业,可以不对受托方企业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示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

  问:   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公司合作的客户标签标注了委托企业,且仅作为销售企业,其并无企业标准备案,也无企业标准制定、备案、公示相关能力,这种情况委托方可以不进行企业标准信息自我声明公开吗,仅有受托方即生产方完成企业标准信息自我声明公开。   答:   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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