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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钵仔糕竟敢加硼砂?铁拳出击!九大典型案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2 09:09:18    来源:云推B2B网    浏览次数:17    评论:0
导读

1-8月,共立案相关案件810起,结案423起,罚没款504.52万元,入选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市场监管局2023“铁拳”行动典型案例10起,成功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食品重大案件1起。

  掉在地上的食物,售卖的假洋酒   挂牛头卖猪肉,无证造锅炉   ……   不用担心   我们统统“重拳出击”   今年以来,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围绕   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   旅游市场秩序   食品非法添加   不公平格式条款   等13个重点民生领域   组织开展2023年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1-8月,共立案相关案件810起,结案423起,罚没款504.52万元,入选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市场监管局2023“铁拳”行动典型案例10起,成功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食品重大案件1起。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PART 01
  经营污秽不洁食品
  一食品店被罚6万元   2023年1月,厦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相关线索,对厦门市思明区生珠梦婷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落地的直接入口食品鳗鱼丝,捡起后直接放回货架与其他食品混放销售。   同时,当事人还存在经营过期的猕猴桃凉果,经营虚假标注生产商信息的猕猴桃干,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食品店作出警告、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及没收猕猴桃凉果的行政处罚。   PART 03
  挂“牛肉”卖母猪肉
  3家经营者被立案侦查   2022年10月,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思明区开平路3个占道摊位经营者(吴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样送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相关肉品主体为猪肉。   经立案调查,2023年3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并起获一批作案工具。   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伙同福建省三明市一屠宰场老板姜某,将屠宰好的母猪肉通过风干、涂抹牛血等方式冒充牛肉,雇佣司机运至厦门市后,分销给思明区、湖里区的各牛肉零售点,再由零售点销往厦门各餐饮店,全案货值金额达288万元。当事人吴某某、陈某某、郑某某作为下游零售商一并被立案侦查。   PART 05
  “连花清温”冒充“连花清瘟”
  如此混淆不应该   2023年1月,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纨素文化传媒(厦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网店“纨素传统滋补专营店”销售的“婉明【连花清茶】连翘叶鱼腥草金银花清茶”页面涉嫌商业混淆。   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上架一款“婉明【连花清茶】连翘叶鱼腥草金银花清茶”产品,在主图上有“抗击疫情茶”字样及穿着防护服卡通人物与病毒的形象,展示的产品名称为“连花清温茶”,宣传用语及让消费者误以为与药品“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存在特定联系。   截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9555元,违法所得为4221元。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21元、罚款4万元。   PART 07
  钵仔糕内添加硼砂
  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7月,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嵩屿派出所民警配合下,检查肖某某租用的新垵村某民房,在钵仔糕成品、“美达林”粉末和强筋剂中均检查出了硼酸,含量分别为 659mg/kg、443mg/kg和6.81×106mg/kg。硼砂属于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肖某某在其制作的钵仔糕中添加上述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并拿到新垵中路摆摊售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PART 08
  出售假洋酒
  一店家被罚近3万元   2022年12月,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同安区润养堂食品店查获标注“MARTELL CORDON BLEU”字样的洋酒9瓶。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从上门推销的推销员处购入涉案洋酒9瓶,以1620元/瓶的标价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14580元。   经商标注册人鉴定,涉案洋酒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店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9瓶、罚款2.916万元的处罚。   PART 09
  谢绝自带酒水
  侵犯消费者权益   2023年4月,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厦门夜倾城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在显著位置贴有“温馨提示:本场所谢绝自带酒水,敬请配合”的标语。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开始在经营场所张贴上述标语。除店堂告示外,现场工作人员也会口头提醒消费者勿自带酒水,需在其经营场所进行相关消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900元的处罚。   下一步,厦门市场监管部门   将继续开展“铁拳”行动   进一步加大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力度   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驾护航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协调处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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